孩子平安回家是父母最真挚的期盼,司法公正与效率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支撑。六一儿童节之际,推动儿童平安出行法治建设、破解执行难困境,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研讨会在京举行。
来自司法、教育、公益、媒体等机构的相关领域专家参加会议。会议围绕全社会关注的小宇泽案件的诉讼及执行程序经历了6年,也为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如何让百姓从每一个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带来深层次的思考。为有效破解执行难困境,最大限度挽救伤者生命,如何严惩不履行救助责任抗拒执行的肇事者,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守护每一个孩子平安回家,推进执法的公平正义,值得各方协同推进。
孩子平安成长是惠及后代的千秋大计,应尤其重视少年儿童的安全知识普及知识培训。目前,对于儿童保护、教育强国,国家安全体系建设、提升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和管平安出行需要包括学校、老师、司法、社会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来实现,也需要驾驶员安全驾驶、尊重生命理念的提升以及儿童保护、安全出行法制建设的完善来保障。
为了推进公正司法,儿童保护、平安出行的法律环境,严格执法,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两会委员及专家呼吁,对于撞人后不救助的肇事者,应作为不作为犯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从严从重判罚,重大交通事故启动深度调查和追责机制。
与会专家呼吁:明确司法解释,对于超速、肇事后不履行救助责任的肇事者视同逃逸,列入不作为犯罪,应归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依法严惩。
最近重大交通肇事频发,山东德州肇事司机冲撞放学回家的孩子的重大交通事故,3月19日沈阳发生的肇事司机撞击人行道的行人的重大交通事故,浙江台州高校发生汽车冲撞学生事件、北京东城区肇事司机超速撞击多辆电动车司机导致多人受伤的案件,这是鲜活的生命啊,令人痛心!
目前,中国的交通肇事率居高不下,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超过1.8万名14岁以下少年儿童失去生命,交通事故也占儿童意外伤害的首位。一个生命的意外离世对于亲人和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创伤,而交通事故中超速行驶甚至肇事后逃逸的司机,很多却没有受到与其行为危害结果相适应的判罚。也有判决生效后依旧各种方式抗拒执行却逍遥法外。
由于我国交通法规法制还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间接助长了漠视交通安全甚至不履行救助义务情形的发生。例如各方关注的小宇泽案件,2018年10月,为生命让路的小宇泽千里救援的故事牵动了千家万户的心,小宇泽离世后,孩子父母为实现孩子生前做医生的愿望,进行了角膜捐献,给两个孩子带去了光明,将生命与爱以另外一种方式延续。但是案发5年多,超速行驶不履行安全驾驶的义务,撞人后不履行救助义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至今没有受到相应的法律判罚,有违法理与常理,令民愤难平。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每个人的生活。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至今已经30年,为推进平安中国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每年交通事故伤亡人数达10余万人,驾驶员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占比近90%。其中,因救助不及时导致的死亡率超过20%。肇事者“见死不救”放任受害人死亡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应受到刑事严惩。如何发挥司法解释和指导性判例的作用,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值得各方关注和思考。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负有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的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的情形。《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39条规定,即“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过往交通事故案例中,有的肇事者为了逃避对重伤者的巨额治疗费用,放任被害者死亡而见死不救。两会委员多次呼吁完善儿童平安出行的法治环境,严惩肇事后不救助行为。为避免更多类似小宇泽的不幸情形发生,建议将肇事者没有逃逸但不履行救助义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将肇事者没有逃逸但不履行救助义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或者将肇事者“见死不救”以不作为犯罪给予严惩,最大限度加强司机履行安全驾驶的责任,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提升司法公正效能,从法律上引导肇事司机积极采取救助措施,有效保护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完善保护儿童平安出行的法治机制,引发了各界关注。
最高院、最高检多次强调要同案同判,并且要求对于重大案件、社会影响力案件、百姓关注案件要加强类案检索,为定责判决提供依据。期待能够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审理中心,对于百姓关注、久拖未决、与百姓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重大案件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审理。严惩无视生命的施害者,推动有效的执行,为公平执法提供一个公认的标准,让依法治国的理念和实践深入人心,让百姓从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力量能够落到实处。
专家研讨:侵权类案件判决前转移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是否构成拒执罪?
第一,为有效解决执行困境,严惩抗拒执行的肇事者,最大限度挽救伤者生命,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专家呼吁进一步明确交通肇事类等侵犯生命权案件的拒执罪从案发后义务人明知自己有义务却转移隐瞒财产之时作为定罪量刑的起始日,发挥拒执罪的依法惩治作用,保护受害人家属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保障百姓平安出行的法治环境,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除了肇事者外,也需要考虑肇事者配偶名下共同财产转移隐瞒的记录,并将其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
就拒执罪而言,起始日并不仅仅限于判决生效日期,界定起始日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行为人知晓自己所负义务的时间。根据最高院的指导性判例,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负有给付等义务在客观上却实施了转移、隐匿等行为,因该行为导致了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法律后果,就可以认定其构成拒执罪。最高院1396号的相关指导性案例已经将符合条件的判决、裁定生效前的拒执行为纳入到拒执罪打击范围,有助于推进生效判决的执行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实践中,在生效前,如何证明当事人明知自己将会承担法律后果?这需要借助有权机关的责任认定和公众的一般认知考量,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类责任纠纷;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程中,超速行驶撞人,事故发生时肇事司机就应该知道自己有救助责任和赔偿责任,而不是判决生效起才确认。
第二,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应当立刻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肇事司机没有如实申报财产,隐瞒其名下的房屋及车辆抗拒执行,应该作为拒执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予以补充。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例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包括以下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额达到执行标的额的30%,但个人未达25万元、单位未达100万元的除外;(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等案件,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达到15万元的。
对于撞人后不救助以及抗拒执行支付受害者医疗费用的肇事者,应作为不作为犯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从严从重判罚。肇事后及时救助,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基本的良知与道义。肇事者的救助责任与医疗费用的承担不是等待漫长一审二审程序确定,而是从案发后肇事司机明知起算,生命至上,这也符合基本的公序良俗,有助于保障法院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保障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改变大量生效判决执行难的困境。
拒执罪的量刑应该多方面考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值得一提的是,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局于2023年11月25日对小宇泽案件肇事司机任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了刑事立案,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之后向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相关法律和地方实践,小宇泽案件肇事司机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该结合案件事实,被执行人在案发后明知有责任却转移隐瞒财产的时间,数量,有能力履行而逃避履行的程度,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对于受害者家属的伤害程度、对于执行的困扰、社会负面影响、对于拒执行为的震慑程度、侵权后果等多种因素考虑。这其中许多要素的考量非常重要,在类似案件中不但应当予以重视,还应当上升为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推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对于重大交通事故及安全事故,应该根据公安部及最高检的相关规定,启动深度调查,对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开展重大责任事故的追责机制,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也有相关的指导性判例参考,为有效防范交通事故发生,上海市公安局对于重大交通事故的追责机制值得借鉴。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聚焦当前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明确了重点依法从严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为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隐患,保障四方平安推动法治保障。
第五,加强公、检、法联动,充分发挥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和公正司法的推动作用,进一步明确最高院、最高检、地方法院相关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和实践作用,有效防范侵权案件肇事者从案发后转移隐瞒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况,发挥拒执罪的依法惩治作用,保护受害人家属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保障百姓平安出行的法治环境,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六,安全是家庭经营的必要条件,儿童安全是家庭安全的重要核心,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幸福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特别是车险、意外险、人身险,要把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纳入其中,以直接高效的理赔体现对事故受害人的关爱之心和同理之心,同时,对冲事故肇事不执行赔偿判决或转移资产等行为的风险。
如何推进儿童安全教育体系构建和平安出行法治更加完善?
与会专家学者认为:应大力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尊重生命健康等方面法律制度的完善,积极构建交通安全、公共卫生安全、校园安全、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急救的儿童安全教育体系,关爱保护乡村儿童、留守儿童,提升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意识,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命安全。
各方共同努力完善交通安全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司法、慈善公益机构和相关学校的合作,最大限度降低意外伤害的发生,为孩子们平安出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升少年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携手为少年儿童保护、“平安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小宇泽的故事引发各方关注,2018年为生命让路的故事感动无数人,小宇泽将光明与爱留在这个世界。为了让儿童伤害不再发生,让每一个孩子平安成长的动力,宇泽妈妈和爱心朋友一起捐款设立宇泽慈心,带动更多责任家参与推进儿童安全教育和儿童平安出行的法治建设,5年多以来,宇泽慈心让孩子平安回家的爱心传递到20余个省份,为传播少年儿童的安全教育理念不断奔走,为推动儿童保护与平安中国的法治建设不断努力。
展望未来,未成年人保护、安全教育体系和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对为少年儿童营造安全的成长环境至关重要。希望在各方努力下,对于交通肇事等侵权类案件,为逃避执行法律责任在案发后转移财产的行为定性为拒执罪的起点,由指导性案例上升为司法解释。加强法治建设,如我在诉,法不能向不法者低头,依法严惩超速不救助抗拒执行的肇事司机,提供严格执法解决现实问题,发挥有责任有担当的政法铁军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奉献与推动,为每一个孩子平安成长的环境,百姓对于幸福安康生活的愿景实现而共同努力。
目前,对于儿童保护、教育强国,国家安全体系建设、提升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和管理能力、法治中国建设等方面得到各方关注。而儿童的平安成长也是重中之重。平安出行需要包括孩子家长、学校、老师、司法、社会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来实现,也需要驾驶员安全驾驶、尊重生命理念的提升以及儿童保护、安全出行法制建设的完善来保障。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更多责任家为推进少年儿童的安全教育不断努力,为推动儿童保护与平安中国的法治建设奉献力量。
参加研讨会的主要专家包括:田文昌教授,京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人、名誉主任,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实话实说”、“人物”、“第一线”等栏目多次专访报道;王晓东,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柳实,北京警察学院原副院长、汽车特种驾驶培训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客座教授,中央电视台交通安全节目嘉宾;曹德云,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执行副会长;郑道,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主任;王秀梅,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高铭暄学术舘馆长;刘仁琦,西北政法大学刑事学院副院长、教授、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马江涛,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李长青,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优秀公益律师”;武景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雷小云,具有北京基层法院在法院民商事审判、刑事、执行部门工作多年,审执业务骨干,2022获得北京市第四届模范法官称号;郭沛源,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中国责任投资论坛理事长;马军,公众环境中心主任、蔚蓝地图创立人;王骏娴,宇泽慈心志愿者;金海年,中国新供给经济学50人成员,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委员会副秘书长;李阳,宇泽慈心志愿者;王骏娴,中证金融研究院,宇泽慈心志愿者;陈泽南:宇泽慈心志愿者;安国俊,小宇泽妈妈,第十一届全国青联委员,宇泽慈心公益项目发起人。(刘晓)
小宇泽事件回顾:
“宇泽慈心—让孩子平安回家”公益项目的发起源自一个真实的故事。
2018年“十一”期间,13岁的小宇泽在随家人赴内蒙古旅游时遭遇了严重的车祸,10月16日从内蒙古人民医院紧急转至北京天坛医院。其间演绎了一场跨越三省“为生命让路”的接力救人的感人故事,小宇泽比预计返回时间虽提前2个多小时抵达北京天坛医院。然而,令人深感痛惜的是,小宇泽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他所深深眷恋的世界。为了实现孩子生前想当一名医生治病救人的梦想,2018年11月28日,宇泽的眼角膜分别移植给了患有先天性角膜白斑症的一名3岁男童与一名6岁女童,从而实现了又一场关于爱与生命的接力。
为感恩所有关爱宇泽、为生命让路的社会热心人,也为了帮助到更多孩子、更多家庭安全出行,以避免伤害的发生,由宇泽的妈妈安国俊博士组织发起,并先后联合中华慈善总会、中华儿慈会设立了“宇泽慈心”项目,积极推进儿童的安全教育和儿童保护的法治建设。目前,“宇泽慈心——让孩子平安回家”的爱心传递已经覆盖北京、上海、浙江、福建、四川、江苏、山西、安徽、青海、甘肃、江西等20多个多省份,也在抗疫、抗震、抗洪抢险中驰援一线,谱写了一曲曲为孩子平安成长保驾护航的爱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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