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10月10日讯 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在线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在线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10月8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即日起至11月10日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规定》明确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适用范围、主体界定、应急机制以及平台内容审核义务。同时,对虚假预定、不合理低价游、大数据“杀熟”等热点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并制定了有关行政执法、信用惩戒的程序和机制。
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杀熟”
针对旅游者关心的大数据“杀熟”问题,《暂行规定》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该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虚假预定,《暂行规定》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在线预定酒店、机票、火车票、船票、车票、场所门票等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建立透明、公开、可查询的预定渠道,不得误导旅游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虚假预定。
关于不合理低价游,《暂行规定》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
《暂行规定》鼓励先行赔付。旅游者通过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发生纠纷的,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负责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鼓励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
关于旅游者评价权利,《暂行规定》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非法删除、屏蔽旅游者对平台服务及其平台内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
未尽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暂行规定》规定,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提供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或有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平台内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经营者未能对在线旅游平台内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资质进行审核,或未能对旅游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未按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或者不听从在线旅游经营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的,在线旅游经营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旅游者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救助,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及时进行救助造成旅游者损害的,应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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