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涛,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擅长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领域的法律业务。执业以来,他以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工作经验、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积极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深受信赖,广受好评,办理的经典案例入选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中央电视台、中央广播电台等多家权威媒体多次进行跟踪报道。
以梦想为指引,做出跨界之选,步入律政殿堂;以公正为初心,尽职尽责,仗义直言,缔造轰动全国的经典案例............多年来,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周涛以自己的智慧、毅力与坚守,为中国法治建设蓝图增添浓墨重彩,书写崭新篇章!
(周涛个人照)
少年的求知梦,成为前进灯塔
周涛自小生长在山东农村。受父母影响,聪颖的周涛自小内敛稳重,勤勉踏实,学习成绩始终名列前茅。最令父母感动欣慰的是,周涛早早立世,善于开动脑筋解决生活中的难题,而且经常利用课余时间帮助父母从事一些力所能力的家务劳动。为尽快走上工作岗位,缓解家中经济压力,初中毕业那年,成绩优异的周涛报考了中专师范学校。
毕业后,周涛回到家乡,深耕三尺讲台。周涛的到来,为学生们带来了活力。他年轻富有朝气,采取启发式教学,把精彩的大千世界展现在学生们的眼前,激发孩子们的创造力。他为人师表,在潜移默化中帮助学生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引领他们自强自力、百折不回............六年的时间里,周涛从小学讲台走入中学课堂,努力用激情和活力感染、带动每一个求学少年,好好学习,日后报效祖国。
走上工作岗位的周涛始终保持着学生时代“读书进取、坐观天下”的习惯,除了背课写教案,始终不辍学习。他利用业余时间提升自己,顺利完成了专科、本科的专业学习。
伴随着视野不断拓展,周涛深刻地意识到,与课堂里的学生一样,民众的思想同样需要引领和教化。特别是遇到不公正对待时,能够冷静思考、理智对待的人并不是很多,“以法律做武器”还没有形成普遍选择。于是,周涛又开始朝向新的学习目标全速进发——改行做律师。
2005年,周涛再次以高分优势,考取了山东大学法律专业研究生班进行深造。在周涛的眼里,教师和律师有着极大的相通相似之处,都需要具有勇于担责的使命情怀、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无私忘我的奉献精神、为人师表的品质风范,传递满满的正能量............虽然工作领域不同,但初心使命无异。
(周涛和全国首例医告官案件原告江凤林医生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庭审)
中途改行,意味着周涛要付出更多努力。但周涛却凭着对法律专业的特有理解和悟性,刻苦钻研,孜孜不倦。他像一块海绵在法学的海洋里尽情遨游,吮吸知识养分,迅速成长壮大。
2008年,周涛研究生毕业后来到向往已久的祖国首都北京。步入实习阶段后,他广泛接触了多个领域的业务工作,努力培养法治思维,积累工作经验。工作中,他耐心、细心、精心,总是以追求完善的心态提升工作才干,努力把简单做到极致。
功到自然成,2009年,他顺利通过实习考核后,正式执业。不久,周涛便确立了自己的专业方向。2008年,正值国家4万亿基础建设投资涌向市场,房地产行业迅速兴起并呈现井喷式发展。由此,征地拆迁项目不断增多但专业法律服务较为滞后的矛盾日益凸显。为适应新的法律服务市场需要,在同事的建议下,周涛经过研究和思考,开始尝试新业务,应对新挑战。
坚定的法治梦,引领人生航向
2019年,周涛在水道渠成之际,成立了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将律所命名为诚略,彰显了周涛的法律初心和执业理念。在周涛的心里,“诚”和“略”是每一位律师应该具备的品质和格局。诚,就是诚实、守信,对国家法治建设要始终如一秉持一腔忠诚,受人之托理应忠人之事,诚恳相助,以极端负责的态度投入到案件当中,建立信任,更好合作;略,就是策略、谋略,要以法治思维、全局观念、发展格局指导工作,确定办案思路,直击问题要害,在法律的框架内,提供精致、成熟服务,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周涛和许水云案件当事人在中央电视台《谈事说理》节日现场)
2019年3月,这个重点面向房地产市场提供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所在周涛和同事们的共同努力下,正式启航。
周涛认为,中国法治建设成绩斐然,令人振奋。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步伐不断加快,国家机关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效能,加大失信人员的惩戒力度,社会热点、焦点案件得到了及时有效处理,一大批历史积累的冤假错案得到了集中清理............通过律师的专业服务,行政机关执法行为更透明、更公正;企业发展更规范、更健康;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更充分、更有效;社会秩序更和谐、更稳定,人民群众的生活幸福指数不断提高。在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和建设中,律师的社会地位和法律专业素质不断得到认可和提升。相信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律师将与检察官、法官等司法人员构建真正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维护社会公平、守护法律公正............
新时代,新起点。律师不仅要有所担当,更要有所作为。就这样,诚略律所承载着周涛和同事们的梦想与信心,在成立之日起,就展现出了超强实力和特殊优势:一是具有人员优势。律所的律师全部具有丰富的、多年不动产征收和行政诉讼业务经验,功底扎实、经验丰富,是值得依赖和托付的专业团队。二是具有广阔空间。近年来,周涛在不动产征收和行政诉讼领域缔造了诸多经典案例,始终为推动司法进步、增进人民福祉不懈努力,成绩有目共睹。尽管他从不进行商业营销和个人宣传,在栏目采访和案件追踪总是以说案、解案身份出现,但他的负责态度和极佳口碑早已深入人心。一听说周涛组建专业团队,不仅业内精英纷纷加盟,一些客户也闻讯而至,登门求助。三是具有精准定位。作为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不动产征收和行政诉讼业务直接关乎和谐稳定大局。因此,一定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目标,一定要以精准的历史站位和政治立场,力争把每一个案件做成精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中国法治建设汇聚起更加磅礴的人民力量。
(周涛办公照)
美好的幸福梦 走向光辉未来
实践中,周涛不仅兢兢业业、扎扎实实把每一项委托和每一个案件做实、做细、做好,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竭尽全力助推司法进步和法治建设。
他坦言,当今中国的发展速度日新月异,新现象、新问题也层出不穷。相较于社会实践,立法工作带有明显的滞后特点。那么,研究新生事物、探寻相互关系、提出建议对策、推动国家立法,律师理应首当其冲,责无旁贷。一直以来,法律工作者特别是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律师们,着眼于社会发展,为司法改革建言献策,有力地推进了不动产征收、土地管理等工作的立法进程。身居法治建设一线的周涛以智慧和担当,也用自己特有的工作方式,推动立法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向更深层次迈进。
在周涛的坚持和努力下,浙江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赔偿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到最高院终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保护。该案件堪称经典,不仅仅因为周涛的辩护思路、儒雅风度、极佳口才可圈可点,更因其对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案件具有极强的现实指导作用和里程碑意义,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2018年,该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第一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和“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并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录于《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当中,供业界学习、借鉴和参考。而今,各级法院在处理相同、相似案件中,都以该案为参照和比较,将案件中的裁判观点作为审理的依据。
作为全国首例“医告官”案件,由周涛代理的湖南江医生诉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也是在周涛的努力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省高院提审、发回重审等环节,最终按照期待一路前行。中央电视台、中央广播电台高度重视,多次报道,被称为全国“首例医告官案”。周涛认为,无论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如何,都必将推动社会更重视对“医闹”现象的治理,更充分保障千千万万守护我们健康和生命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几年前,周涛在宁夏某中级法院为当事人出庭代理涉及不动产征收的行政诉讼案件。庭审结束后,法院院长立即决定以周涛的代理意见为主要内容面向全市行政审判人员和行政机关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征收拆迁专项法律培训。
这样的情形在周涛的执业生涯中不断重演,不胜枚举............
法治建设大潮中,周涛还致力于推动法治创新。一是律所的管理模式、管理制度力求创新,以前瞻性的思路、大局化视野和标准化服务,使团队优势更加突出。二是律师要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领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一定要结合市场需求确定服务方向,紧跟立法步伐深入研究学习,努力做到既精专又深入。同时,针对立法空白,突破僵化的思想桎梏,大胆创新工作思路,运用工作智慧提出合情合理的最佳处理办法,共同搭建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桥梁。
点滴中,周涛以自己的一言一行激励着律所的每一个成员积极投身于中国法治建设,用自己的信念和梦想带动更多的有志青年加入到律师行列。他多次建议实习生和新执业的年轻律师,不要急于求成,一定要学好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在实践中放平心态,踏实工作。只有深耕法治沃土,才能开出鲜花结出硕果。
未来三年,周涛将继续以“有志者事竟成”鞭策和激励自己,为中国法治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行政违法的赔偿原则
由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周涛律师代理的许某某诉某市某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再审胜诉案例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一批)》,被评选为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01年7月,因某省某市某区某地块改造及“两街”整合区块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原某市房地产管理局向某市某建筑公司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某某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被纳入上述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红线范围。但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未实施拆迁。2014年8月31日,某区政府发布《某区人民政府关于某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明确对某区块范围实施改造,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许某某房屋所在的区块位于征收范围内。2014年10月26日,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决定范围。但该房屋于某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的2014年9月26日即被拆除。许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
二、裁判要旨:
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许某某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案涉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在此情形下,区政府依法应对许某某作出补偿决定后,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强制搬迁,而不能直接将案涉房屋拆除。某区政府主张案涉房屋系案外人“误拆”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鉴于案涉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内,房屋已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宜由区政府参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赔偿。遂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参照《某区某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某某作出赔偿。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房屋虽被某区政府违法拆除,但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仍可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补偿,许某某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案涉房屋被违法拆除损失,缺乏法律依据。许某某提出要求赔偿每月2万元停产停业损失的请求,属于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至于许某某提出的赔偿财产损失6万元,因其没有提供相关财产损失的证据,不予支持。遂判决维持一审有关确认违法判项,撤销一审有关责令赔偿判项,驳回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关于强制拆除主体的认定问题;二、关于本案拆除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三、关于本案通过行政赔偿还是行政补偿程序进行救济的问题;四、关于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最终判决维持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第一项与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第一项,即确认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许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与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第二项;责令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本判决对许某某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三、律师解析
1、强拆案件被告主体的确定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在实际的案例中,由于发生强拆时,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其家属基本会被控制后带离强拆现场,到场强拆的人员大多是拆迁公司的人员或者是当地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且不出具任何书面材料,当事人往往无法得知是谁强拆了自己的房屋,针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就会面对被告不明确的问题。在许某某案中,以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诉强拆行为违法,但某区人民政府在审理过程中主张是由案外人某建筑公司误拆了许某某的房屋,且案外人承认是其所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会陷入两难处境。在诉强拆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中,市、县级人民政府通常以不是自己实施强拆行为为由主张自己不是适格的被告,但行政法理论强调权责统一,具备特定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才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即使是强拆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也无法作为强拆违法诉讼的被告,其实施的强拆行为应该由作为委托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法律责任。
2、违法建筑认定的泛滥。 在办理拆迁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以拆除违法建筑来实现拆迁。通常情况下,当地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无房产证的房屋一定是违法建筑吗?因为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房屋登记这一块一直比较混乱,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的实施表明我国开始重视产权的保护。很多房屋因为种种客观原因导致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基于此越来越多的“拆违代拆迁”现象出现。违反现行《城乡规划法》的房屋一定是违法建筑吗?《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其前身是《城市规划法》,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并不能适用于实施前的已存在的建筑。违法建筑的认定应综合历史原因和法律规定来判断,而不能任意扩大违法建筑的认定范围,否则将严重侵犯公民合法产权的保护。
3、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问题。 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偿措施。行政赔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从起因上看,行政补偿起因于合法行为,行政赔偿起因于违法行为。从性质上看,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否定和谴责的含义;而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许某某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某区人民政府参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某某进行赔偿,二审法院认为许某某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的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最高院再审认为应当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科学决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应当获得、也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但国家赔偿与行政补偿相同的项目不得重复计付。
4、违法强拆行为国家赔偿的标准、时点和原则问题。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许某某案中,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违法强拆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方式与赔偿标准问题,区政府既可以用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类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赔偿,也可以根据作出赔偿决定时点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付赔偿款。鉴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某区政府与许某某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疑点利益归于产权人的原则,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赔偿标准问题,如果许某某提供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当地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经营用房条件,则某区政府应当依法合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金额并予以赔偿。
5、强拆后室内物品损失的举证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许某某对涉案房屋强拆后室内物品具体损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在房屋被强拆之前并没有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书面或者录像记录,造成被拆后无法举证的问题。此时应由该区人民政府对强拆后室内物品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屋内物品损失赔偿金额确定方式问题,该区政府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结合许某某经营的实际情况以及其所提供的现场照片、物品损失清单等,按照有利于许某某的原则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许某某案再审判决,充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所规定的及时补偿、合理补偿和公平补偿的原则精神,体现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明确宣示产权人因行政机关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应得到的补偿。与此同时,该再审判决充分发挥司法的评价、引导功能,加大对侵犯产权行为的监督力度,防范市、县人民政府在违法强拆后利用补偿程序回避国家赔偿责任,从而促进行政机关自觉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既顺利推进公共利益建设,也确保房屋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补偿。
人物点评:
周涛确立的事业方向本身就是一项创新,一个挑战。在这条道路上,他付出了常人难以企及的努力。他的努力和坚守,是民众法治意识的觉醒,更是中国法治进步的真实写照!
环球电视网-看环球 知天下 版权所有 企业邮箱:abc@hqtv.com
免责声明:环球电视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转载图片、文字之类版权申明:本网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著作权,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邮箱:413527086@qq.com)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