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在马路上捡到一个物品,经过对物品及周围的观察,发现物品可能是无主物,因此就拿着物品走了,刚走一会,这时来了一个人说物品是他的(用他的证据证明物品是他的),按理你把物品还给他就好了,但是来人想要的不是你捡到的这个物品,而是非要你给他一定的赔偿(赔偿一个你接受不了的价格),说你持有了他的物品,必须赔偿,如果不赔偿就要起诉你。我想说:这个来人是不是故意设置了一个圈套,故意对你敲诈勒索呢?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公司就是这样,你转发了某篇含有图片的文章,或者不小心使用了网络上没有标注版权的某张图片,美好景象找到你说这个图片是他的,你使用了他的图片,要赔偿他要求的金额,你即使删除撤换此图片也不行,必须赔偿。否则就起诉你,我的天,美好景象拿法院当枪使了,法院成了他敲诈勒索的工具。
美好景象等公司效仿华盖也引出问题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不少图片公司也效仿华盖,掀起了图片维权的海量诉讼。北京美好景象图片公司(以下简称美好景象)就是华盖的后继者,全国涉及侵犯该公司图片所有权的案件很多。
其中也出现过北京市海淀法院判决美好景象败诉的案例。美好景象公司起诉北京安厦公司图片侵权,两幅图片要求赔偿2 .5万余元。在诉讼中,安厦公司发现,华盖公司的网站亦声明该图片归其所有,安厦公司遂以每张图片480元、两张图片共计960元的价格向华盖公司购买了该两幅图片。庭审中,安厦公司代理人姚毅律师还认为美好景象公司利用知识产权诉讼取证难的特点进行恶意诉讼,讹诈被告,并非正常的维权诉讼。因此,海淀法院以美好景象证据不足为由,判决美好景象败诉。(曾亮亮)
记者调查发现,模仿华盖的北京美好景象图片公司维权模式有三类。
一是发律师函,并附上胜诉判决,要求支付每张图片一万的赔偿金,很多企业心虚,就交钱了。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毅告诉记者,实际生活中图片的使用量很大,国内有很多设计公司和企业由于吃惯了“免费午餐”,经常随手采用网站的图片素材,往往陷入版权麻烦。华盖有专门的维权部门,负责起诉这些公司图片侵权。
二是直接到法院起诉。据了解,自2005年在中国设立公司以来,华盖每年提起大量索赔诉讼。华盖维权总监张宏麟在2010图像行业版权保护论坛曾介绍说,4年打了2000起诉讼,先后获得了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福建、贵州、云南、山东、辽宁、四川、重庆11家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除和解外,胜诉判决有800多起。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公司也效仿华盖在中国的各个省份成立分公司,利用不在同一个地方起诉的原则,起诉别的公司,又得公司嫌麻烦只好和解,其中有中国互联网中心的案例。
三是打包诉讼,与律师事务所分成。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翟振轶告诉记者,华盖采取的方式就是把一个地区的维权打包给一家律师事务所,批量维权诉讼,双方签订风险代理合同,获得的收益再来分成,一般比例是华盖得70%。
华盖是否涉嫌敲诈和恶意诉讼
但是,很多律师和法律专家都质疑,华盖批量维权行为之中很多涉嫌“恶意诉讼”、“靠诉讼赚钱”。
“举例来说,华盖诉讼中编号为dv336005的图片,图片被被告企业用在宣传册上,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赔人民币一万元。这张图片在美国盖帝网站上售价5美元,折合成人民币32元。这张图片在其他图片网站上的最高销售价格是人民币700元,低的是39美元即240元人民币。”翟振轶告诉记者,这是自己代理的一起案件。一般情况下,华盖正常销售这样一张图片的价格不超过1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承担,华盖不用承担。如果按30%的收益支付律师费,华盖获得的收益是7000元,再减去华盖的诉讼成本,华盖通过诉讼获得的收益是通过直接销售获得收益的六到七倍。
“即使一张图片判赔3000元,华盖获得的收益还是会比其直接销售获得的收益高。”翟振轶说。
而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终审判决中,华盖一共起诉了12张图片侵权,可法院只支持了华盖提交美国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两张图片,其余10张图片均没有支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0张图片未提供证明著作权原始取得的证据,在有相反证据存在的情况下,不能充分证明盖帝公司即是这10张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故华盖公司亦不享有著作权相关权利。”
这个判决让人不禁质疑,华盖向许多企业发律师函索要高额赔偿,可是华盖未必真的拥有图片的著作权。
姚毅告诉记者,华盖这类图片公司,利用诉讼维权无可厚非,但其诉讼中普遍呈现三个问题:
一是著作权人不明。图片公司往往拿出图库画册、公证书、委托拍摄合同作为证据证明其是权利人,但这些证据往往并不足以证明华盖就有图片的著作权或追索权。
二是图片公司在诉讼中往往漫天要价,且被告没有什么条件可谈。
三是图片侵权行为的出现,往往是被告方委托的设计公司从图库中选择了图片,为被告设计了网站、宣传册、海报等作品导致的。
“出现上述特点的诉讼,是图片公司维权诉讼的变质。”姚毅认为,图片公司利用了知识产权诉讼取证难的特点,利用优势地位进行恶意诉讼。众所周知,一幅图片的著作权人、价格并非明示标出,亦无法搜索,因此在这类诉讼中,被告往往处于很被动的地位。
对于华盖的胜诉案件,姚毅告诉记者有四大疑问。
第一,华盖是否对美国盖帝公司的图片具有著作权?有观点认为,美国盖帝公司只是图片分销商,其著作权尚无法确定,那么华盖就更不能确定。
第二,涉讼图片是否仍在保护期内?在很多诉讼中,华盖既未举证涉讼图片在起源国未过保护期,也未举证涉讼图片在中国未过保护期。
第三,请求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在美国盖帝公司网站上,图片下载价格从5美元到299美元不等。华盖并不在其网站标明图片的价格,而在维权、诉讼中单张图片的索赔价格却往往在万元。
第四,涉及诉讼的图片上有G ettyim ages的水印,是否就意味着华盖就对图片拥有著作权?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冯晓青认为,不能笼统地给华盖戴一个“恶意诉讼”的帽子。从法律上讲确实有侵权行为,因为图片具有版权,没有经过许可不能够使用。法院的法官要能够确认华盖是权利人,图片又没有过保护期,作品又是有版权的。但是,一个人具有民事权利,是不是意味着他就可以漫无边际去主张?“所以从法理上说,有权利并不意味着想怎么弄就怎么弄。”他说。
华盖维权的图片都有著作权吗
华盖网上的图片究竟是否都有著作权?
记者两次就此问题联系华盖采访,但截至记者发稿前为止,华盖没有回复。
“著作权的主张是比较难的事情。”姚毅指出,在数码摄影没有普及之前,照片著作权的主张往往是依据“谁持有底片、谁享有著作权”的原则,这样是还比较容易认定的。而今数码摄影高度普及,尤其是数码照片文件可以轻易复制、传播的特点使得数码照片的版权不易界定。在诉讼中,图片公司一方往往通过提供版权登记证书、印刷图册、委托拍摄合同、摄影师证言等方式来证明自己拥有著作权。而这样的证据单独使用时,因其不具有排他性而往往无法证明其著作权;法官亦无法仅仅通过印刷图册、委托拍摄合同、摄影师证言甚至版权登记证书就简单判断某一幅数码照片的著作权。
记者了解到,不同案件情况不同,法院认定华盖图片著作权的标准也不同,有的依水印,有的依著作权证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华盖提交了美国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图片支持其著作权;而没有证书的图片,则驳回其诉讼要求。而有的法院在判决中则是这样认为的:“涉案图片上有G ettyim ages的水印,即G etty公司署名”,并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应认定在作品上的署名者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这种审判思路恰当吗?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张玉瑞告诉记者,华盖系列维权案件中,争议比较大的是“华盖对照片上加的水印,是否能作为权利证明,无须进一步证据”。
他指出,除非水印事先特别说明,否则并不等于作品的署名。不能直接用来推断作品归属。理由是,目前中国并无“加盖水印就等于主张是著作权人”共识和习惯。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可以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水印直接用来确定权利人,那么法律首先要明确:加盖水印错误,也有刑事责任。这样促使大家像“对某一财产,声明主张权利,若与事实不符,则要构成诈骗”一样,严肃对待水印。
他举例说,在实践中,自己拍摄的照片,可以加盖水印;擅自把别人的照片,放在自己网上,也可加盖水印;认为自己推荐的照片有艺术品味,也可加盖水印。“其中只有第一种情况,加盖水印是著作权的初步证明。可以用来起诉。但要胜诉,则仍然要有合理的证据,证明的确是著作权人。”张玉瑞说。
但在法院严格举证责任的问题上,华盖维权总监张宏麟曾表示,过高的举证责任会加大维权人的维权难度。
华盖现象的警示和启示
现实中,网络、网站上充斥海量的文字、图片、视频的作品,但并非表明其拥有合法著作权。而确认一件作品的著作权状态,经常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可这些海量的作品牵涉成千上万的人和企业的利益,法院的审理也就影响着成千上万的人和企业的利益,关系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和健康。
华盖现象给国内图片公司、法院和我国著作权体系带来了更多的思考。
冯晓青说,被告败诉的原因是其版权意识不够,看见网站上的图片没有“版权所有,翻版必究”之类的文字就随意拿来用。这可能中了别人的圈套。如果网上标上版权说明,可能那些商业企业也不敢用。为什么没有标上呢?就是有让人们进圈套的嫌疑。从公正的角度上来讲,那些被告可能有点冤,但他们也要找到自身的原因,为什么被逮了,为什么被判侵权?
北京北斗鼎铭律师所孙建红律师认为,尽管版权维权中的“串案”不断出现,但归根结底还是存在海量的侵权行为,没有侵权何谓维权,侵权如汪洋大海,维权力度其实很有限。一些法院对原告著作权的归属的审查是有问题。但如果在权属方面没有问题,我赞成高判赔,否则无所谓规矩和方圆。可能多年搞版权工作,我更多站在权利人的角度出发。
翟振轶说,华盖这些年的诉讼提醒国人提高版权意识,现在许多公司已经从正规图片网站购买图片来使用,用起来也不贵。还有些公司使用自己拍的照片来避免侵权。“我希望,国家建立统一的著作权登记制度,建立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著作权许可制度,应明确许可类型、方式、条件、权利、责任、保护措施等。”他说。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法院在认定华盖维权的案件中也有不严谨和有漏洞的问题。“总的来说,一些法院对华盖著作权认定得过于轻易、草率。让华盖钻了空子。”他说。
张玉瑞认为,像华盖这样的大公司,在中国维权有资金、人才上的有利条件,对国外的证据也相对容易取得。所以应当在诉讼中,对自己主张的版权,应通过律师,向法院清楚证明来龙去脉。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大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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